早年,河南安阳地区的白酒市场上,一款名为“安阳大曲”的酒颇为流行。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它的声音逐渐沉寂下来。这一切的背后,与安阳人程玉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程玉斌与一家酒厂合作,重新生产了这款酒,并受到了市场的好评。他所使用的“安阳大曲”标识,源自早期瓶子上的四个字,经过微调修改,是他的二次创作。他与妻子注册了安阳大曲酒业有限公司,决心将这款酒发扬光大。
2024年,程玉斌夫妇却遭到了安阳市豫北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来,豫北酿酒公司早在多年前就开始生产“洹河”牌的“安阳大曲”。而程玉斌所生产的“安阳大曲”,则使用的是“文峰塔”牌。
这场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安阳大曲”的著作权究竟归谁?根据一审判决书,最早生产“安阳大曲”的是安阳市酿造厂,而非豫北酿酒公司。程玉斌称,他在1980年后复兴了这款酒,使用的是“文峰塔”牌。而豫北酿酒公司则是在后来才开始生产“洹河”牌的“安阳大曲”。
关于1971年开始使用的“安阳大曲”,是否仍受法律保护?豫北酿酒公司提供了一份证据,显示1971年该厂已生产安阳大曲。但程玉斌发现,该厂历史上主要生产的是酱油、醋、酱菜,1971年后不再生产安阳大曲。豫北酿酒公司声称从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酿造厂)继承了著作权,但程玉斌质疑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
关于“安阳大曲”这个名称能否被一家企业垄断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王辉看来,“安阳大曲”作为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称的组合,并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就像“潼关肉夹馍”、“道口烧鸡”这样的名称一样,它更多的是一种通用称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要求程玉斌及其公司停止使用“安阳大曲”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并进行宣传和销售,并赔偿豫北酿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豫北酿酒公司则坚持认为他们拥有“安阳大曲”的商标作品著作权,程玉斌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他们的商标著作权。
目前,程玉斌及其公司已经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阶段。这场纠纷将会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