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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工作规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6-07-11   字体显示:

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驻厅纪检组:

  为进一步推进厅行政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厅领导指示,我厅对200812月印发实施的厅工作规则进行修订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14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相关工作规则,结合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努力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部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工作的基本准则是: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勤政廉洁、高效务实。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厅全面工作,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并向厅长负责。副厅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专项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厅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建设性建议。驻厅纪检组长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厅长出差、休假、请假或脱产学习期间,委托一位在家厅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厅领导实行ABC角制度。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领导本处室的工作,副处长(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协助处长(主任)工作。处长(主任)出差、休假、请假或脱产学习期间,委托一位副处长(副主任)、调研员或副调研员主持处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厅办公室主任负责厅机关日常协调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厅长及分管厅领导报告。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七条 全面履行交通运输行政职能。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既定的主要职责,履行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七条 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专家咨询、群众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厅重大决策,在会议审议前必须经过深入调研,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应充分协商和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依法依规出台规范性文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含各类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工作规则等)。其中,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一)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章、决定、命令的精神。

  (二)在呈送分管厅领导、厅长审阅前,须经厅政策法规处或厅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厅领导审阅后,必须经过厅党组会、厅党组(扩大)会或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印发实施;文件签发单须经厅政策法规处会签。

  (三)凡制订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

  (一)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质询,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查处和整改。

  (三)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厅行政工作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厅务会议由厅长召集、主持,全体厅级领导(含副厅长、总工程师、驻厅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与议题相关的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厅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交通运输业务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审议相关贯彻实施意见等;

  (二)研究交通经济运行宏观形势。审议厅年度资金计划、财务预算等以及相关调整建议,审议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季度或月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三)研究部署涉及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重大工作事项;

  (四)研究重要政策文件。审议厅拟上报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的政策文件代拟稿和厅拟颁布实施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包含各类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工作规则等);

  (五)讨论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厅级领导(含副厅长、总工程师、驻厅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厅机关处室、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

  (一)研究落实厅党组会议和厅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修改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厅重要会议的主要材料;审议财务预算;

  (三)讨论研究并决定厅重要工作,研究厅重点调研工作、重要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听取重要调研工作及重要出国团组情况汇报;

  (五)讨论向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我省各地方交通部门和厅直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等。

  (七)讨论其他需要厅长主持研究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厅领导不能出席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需向厅长请假。厅机关处室、驻厅纪检组、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可安排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并提前书面报厅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拟提交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厅机关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厅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厅长审定。提交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的议题,主办处室负责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部门间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厅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决策建议,并对分歧意见做出说明。部门间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安排上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宜临时动议。议题内容原则上应事先送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及会议纪要编写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

  第十八条 厅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重要专项工作。厅专题会议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按工作分工或受厅长委托不定期召集主持,相关的处室、单位参加。原则上,厅长主持的专题会议,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其他厅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处级)参会。仅由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应在会前或会后向厅长汇报,并通报与议题有关的其他分管厅领导。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以及会议纪要编写,由主办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全省性会议包括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和全省性专项业务工作会议。

  (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每年不超过一次,筹备、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二)全省性专项业务工作会议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报厅长批准后执行,筹备、组织工作由各业务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厅办公室配合。

  第二十条 厅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期、减少人员;积极提倡召开视频会议。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需公开报道的,应请记者列席,新闻稿由相关业务部门会稿,厅新闻办审核后,呈送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审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及厅直各单位制发的公文,应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闽政办〔2012131号)、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交办发[2014]58)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规范厅机关发文管理。要求:

  (一)以厅名义发文,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厅领导审签。厅机关内设机构除厅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省直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以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厅办公室核稿后,由主办处室对应的分管厅领导签发或厅办公室主任签发。厅直单位需以厅或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归口到对应的业务处室办文。

  (二)涉及工作交叉的文件,主办处室应送各相关处室、单位会稿(须主要负责人会签),再呈送相关分管厅领导审签,后由主办处室对应的分管厅领导签发。

  (三)上报省委、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的上行文,以及涉及人事、资金、项目等重要工作事项的文件,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须呈厅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严格厅机关收文管理。要求:

  (一)外单位向厅机关报送的正式公文以及厅机关各处室收到的上级部门(包括省委、省政府、省政协、省人大、交通运输部及直属各司、局)正式公文、省直单位重要的正式来文,文件抬头或抄送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的,均应统一送交厅办公室归口收文、登记,纳入OA系统电子渠道流转。

  (一)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报送厅机关的正式公文,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除厅领导专门交代外,不得以单位或者其负责人名义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在向厅报送的同时并列主送或者抄送厅领导、厅机关处室,不得越级行文。厅办公室应认真审核,检查公文文书格式是否规范、事实论述是否清楚,对不符合行文要求的,及时向行文单位指出并退回修正、重办。

  (二)厅办公室负责收文转办。一般公文呈分管厅领导阅示后转相关处室阅办;重大事项或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事项呈厅长阅示,再根据厅长批示、指示转呈相关厅领导和处室。对于急件,如厅领导出差,则由厅办公室请示出差领导后转相关处室承办;部分文件业务职责归口较为清晰明确的,厅办公室可先直接转相关处室承办。

  第二十四条 加强送厅领导呈阅件管理。

  (一)呈阅件可由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单独或联合呈送。每份呈阅件应编排文号(参照机关公文由主送部门自行编排),写明标题或主要内容,注明呈送单位、呈送日期、拟呈送的厅领导。呈阅件文末应有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手写签名(如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代为签署,需向拟呈送的厅领导报告委托他人代签的原因)。呈阅件如由多部门联合呈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均需会签。

  呈阅件应先呈送分管厅领导审签后,视情况呈送厅长审签。厅长签批的呈阅件厅办公室要登记备份,主送部门如自行送签的,应主动报备给厅办公室。对重要呈阅件,厅办公室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三)呈阅件仅用于内部工作情况的汇报沟通,厅领导在呈阅件上的批示意见不得对外公开,不能以呈阅件代替会议研究。

  第六章 绩效考评与督查督办

  第二十五条 厅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管理工作与日常督查督办工作相结合的机制,推动上级部门、厅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按照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要求,厅效能办每年负责印发上一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绩效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向省效能办报送本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并制定印发本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绩效管理考评方案。

  第二十七条 厅日常督查督办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督查工作实施办法》(闽交办[2014]6号)执行。对于重点督办事项,厅领导应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牵头的主办处室和厅直单位要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工作按时限要求落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反馈。厅效能办具体负责对督办事项的跟踪、督促、催办,并以一定形式予以通报。

  第七章 公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厅办公室负责汇总每周厅领导会议活动安排,并公布在厅内网OA系统上。厅机关各处室、驻厅纪检组、厅直各单位应第一时间将本部门牵头负责落实的厅领导会议活动报厅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九条 在厅机关接待领导来访有关规定与要求。

  (一)省、部领导来厅调研指导工作,厅长应主持接待,原则上在家全体厅领导和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接待座谈。厅办公室会同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对接,落实接待、座谈等有关具体工作事宜,提前准备好我厅关于拟研究问题的初步意见。

  (一)地市厅局级领导干部率队正式来厅洽谈工作的,由分管厅领导主持接待,必要时由厅长主持接待。由分管厅领导主持接待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应与相关业务处室提前对接沟通,再由业务处室负责人请示分管厅领导后明确接待相关事宜;确需由厅长主持接待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应与厅办公室提前对接沟通并提交需研究的问题,厅办公室按内容转办相关处室、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统一安排,分管厅领导、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须一同参加会见洽谈。

  (二)省直有关单位厅局级领导干部率队正式来厅洽谈工作的,由分管厅领导主持接待,必要时由厅长主持接待。由分管厅领导主持接待的,对口业务处室应负责与省直单位对接,明确接待相关事宜;确需由厅长主持接待的,厅对口业务处室要与厅办公室提前对接,并提交拟研究问题的初步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厅办公室请示厅长后统一安排,分管厅领导、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须一同参加会见洽谈。

  (三)县(市、区)政府领导、地方交通局(委)负责人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来厅正式汇报工作,由对口的主要业务处室责任人会同相关厅直单位主持接待,必要时报请厅领导会见。

     第三十条 明确厅领导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一)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厅直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厅领导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并报备厅办公室。除统一组织安排的重大活动外,厅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剪彩、联欢等庆典和礼仪性活动。不为厅属各单位和地方交通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二)厅领导按照外单位的通知要求参加有关公务活动或工作会议,并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处室或厅直单位负责人陪同参加。原则上厅领导自己安排的省内出差、调研、会议等活动如与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等上级部门重要会议活动有冲突的,应改期或取消,服从并参加上级会议活动安排。厅领导如确实需出差,无法参加上级会议活动的,分管厅领导按ABC角分工依次代为参加,若BC角也都不在家,则由厅办公室请示出差厅领导协商其他在家厅领导参会;需厅长参加的,则由厅办公室向上级有关部门履行请假手续,属于专项业务的由分管厅领导代为参加,属于综合性业务的由厅办公室按党组排位顺序从前到后协调代为参加。

  (三)厅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后,要及时通报会议精神,重要会议内容要向厅长报告。相关的会议文件批示后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存档或分送相关厅领导传阅,转办到相关处室和厅直单位。

  第八章 组织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必须坚决执行省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

  (一)厅长离闽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由厅办公室按照规定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

  (二)分管厅领导离榕、离闽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向厅长报告。回榕后,应向厅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相关分管厅领导。分管厅领导出差的时间、地点、任务等有关情况由工作任务的牵头处室、单位在领导出差前报备厅办公室。

  (三)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须由本人事前向分管厅领导请示,其中离闽需报厅长审批同意,并报备厅办公室;处室其他处级以上干部出差要经处长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四)厅直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出差,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厅办公室报送书面请假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出差期间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厅长签批。原则上,厅直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同时出差或请假。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五条 厅总值班室坚持24小时值班,厅办公室确保机要通讯专网畅通。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灾害集中时期要加强厅值班室及厅属单位值守工作,落实厅领导带班、处级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各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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