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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1-09-05   字体显示:

受理单位 宁德市交通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六)《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办理条件 (1)所登记内容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范围;
(2)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3)是否已收到上一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申请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原件1份);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1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原件一份);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原件1份);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原件1份);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原件才、复印件各一份);
(9)船舶技术资料(复印件1份);
(10)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原件一份);
(11)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1.受理: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
2.初审: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3.审核: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4.审批: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5.办结: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制证、校核人员制作《船舶所有权证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价费字[1992]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许可单位 宁德市交通局
联系电话 281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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