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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登记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1-09-05   字体显示:

受理单位 宁德市交通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六)《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七)《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取消船舶价值项目的通知》
办理条件 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
申请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原件1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原件1份);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其复印件(适用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8)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受理: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
2.初审: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3.审核: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4.审批: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5.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制证、校核人员制作《船舶所有权证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价费字[1992]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许可单位 宁德市交通局
联系电话 281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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