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37号令)、《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2号) |
办理条件 |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第2号)第一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
申请材料 |
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原件);附表三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原件);
(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四)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原件);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七)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交通局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宁德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2、审核:审核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水路运输服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审核人组织核查。
3、审查: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4、审批: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水路运输服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5、办结: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宁德市交通局水路运输许可专用章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开业批文。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宁德市交通局水路运输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许可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联系电话 |
2817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