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办理依据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 |
办理条件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章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 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
申请材料 |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原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二)组织章程(复印件);
(三)名称登记证书(原件);
(四)验资证明(原件);
(五)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原件);
(七)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交通局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2、审核:审核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水路运输服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审核人组织核查。
3、审查: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4、审批: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水路运输服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5、办结: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宁德市交通局水路运输许可专用章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宁德市交通局水路运输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许可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联系电话 |
2817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