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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1-09-05   字体显示:

受理单位 宁德市交通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五)《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办理条件 1.船舶已进行国籍登记或已申请国籍登记。
2.适航证书或客船安全证书有效。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应规定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综合考虑船舶种类、尺度、航区、航行时间等因素对配员构成的影响,保证船员值班的正常和合理的体息时间。
申请材料 ①《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1份);
②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③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④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⑤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原件1份);
⑥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受理: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2.初审: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核人。
3.审核:审核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4.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5.办结: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加盖船舶证书核发专用章;
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船舶证书核发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书费100元。
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费50元。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价费字[1992]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许可单位 宁德市交通局
联系电话 281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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