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10号令) |
办理条件 |
1、符合我市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条件;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3、有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申请材料 |
1、《福建省道路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申请表》(原件一份);
2、可行性报告,包括旅游客运市场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原件一份);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一份);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可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份,不必每次提供);
5、与所申请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份);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复印件一份);
7、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8、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一份)(注上报材料先由企业承诺,待办理许可决定书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原件一份);
10、签有县(市、区)运管所意见(企业设立)咨询函(原件一份)。
(注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初审:经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正通知书;
4、审批:交通局分管局长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5、办结:准予许可的在2个工作日内发证;不予许可的则颁发不予许可的文书。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许可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联系电话 |
2817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