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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证书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1-09-05   字体显示:

受理单位 宁德市交通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第八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办理条件 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等
申请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原件2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原件1份);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复印件(必要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原件1份);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原件1份);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原件1份);
(11)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市交通局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2、初审: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核人。
3、审核:审核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审核人组织核查。
4、审批: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5、办结: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及加盖航行通告专用章的《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价费字[1992]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许可单位 宁德市交通局
联系电话 281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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